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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53章 依法治国,以德育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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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灰色的行为,在整个大明,肯定是广泛存在的,可是王彦不允许他发生在南京,不允许五德商会也不遵守律令。

作为掌权者,他自然也知道这些灰色的东西存在,整个大明朝的行政机构,也管不到那么多,但作为当权者,作为朝廷,他必须要旗帜鲜明的反对,打击这种灰色的行为,不然最高的统治者都不反对,那这种灰色的行为、潜规则就会更加肆无忌惮,被默认合法,真正的律令就会被进一步践踏,而底层的百姓也会对政府绝望。

管不管得了,是一回事,有没有态度和想不想管,又是令一回事。

王彦希望能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,将乡绅和豪强掌握的一步分权力收归朝廷,特别是不许民间动用私刑。

“殿下,五德号向民间放贷,给一些商人提供资金,让他开设作坊或是进行贸易。这些商号有亏有盈,盈利后五德号自然得利,亏了的五德号便要将贷款追回”王夫之上前一步,在王彦耳边说道:“追回贷款这种事情,十分繁杂,有些人甚至有钱不还,商号没有那么多精力和这些人纠缠,所以除了通过官府来追债之外,商号也会将一些比较难追的死債,交给一些民间的帮会,让他们代为追缴,而追缴上来的银钱和帮会按协议分配,商会高层也不知道帮会这么追债。”

崇祯十七年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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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,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、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,称之为“略人”,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“略卖人”。

西汉初年《盗律》,处刑极其严厉:只要有了“略人”的行为,无论是否已经出卖,都要处以“磔刑”;知情收买之人“与同罪”;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,“黥为城旦舂”,买者后来知情的,也要同样处罚。

汉承秦制,汉朝的很多法律,很可能直接来自于秦律,是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政策的体现,有些太过苛严。

不过随着时代的演变,对于“略卖人”的行为,处罚逐渐减轻,《大明律·刑律·盗贼》规定:“略人”卖为奴婢的不再是死罪,不分首犯、从犯,都处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这是律法的规定,但是这些都是统治阶层为了统治底层人,而弄出的一套规定,只能治一些拐卖人口的小贼,对于豪强大户强抢民女之内,却没有多大的约束力。

眼前这群人的行为,明显是不符合大明的律令,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,但是明朝除了有朝廷的律令之外,民间也有民间的规矩,有的宗族甚至还有自己的宗法,私设刑堂,朝廷也是默许。

比如之人,直接浸猪笼,比如偷窃直接打死,还有父债子偿,拉人妻女抵债之事,在民间看来,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,百姓并不觉得这触犯了刑律,官府也懒得介入,乡野间的事情,多是由乡绅族老处理,官家的势力不下乡,这已经是几千年来的规矩。

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,男人跑了拿人妻女抵债,虽然行为令人厌恶,可是民间还是能接受这种处理方法,因为弱势的一方,也没有资格来挑战豪强立下的规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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