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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章 论《青苗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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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。

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,“县官失养民之权,转归于富人。”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。

所谓“今之农者,举非天子之农,而富人之农也。”“巨室者,一乡之望也,齐民之所依赖者也。”

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,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,也热爱从事放贷活动,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。

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:“若以百千金银计之,用以买产,岁收必十千。用以典质营运,三年而其息一倍。”

还有就是,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,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,也是普遍现象?

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,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,以前怪信息不畅,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,也算是活该。

商品经济发展到宋代,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。

宋人笔记中提到过,“大贾之室,捻散金钱,以逐十一之息,出纳百货,以收倍称之息,则其居必卜于市区。”

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,短期借贷,收息一分,做生意,利润一倍。

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,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。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。

凡事都有两面性,到了宋代,已经发展到“乡间无典肆,民必无以春耕;城市无典肆,命案即将增多”的程度。

关于农业借贷,也有很多规定,太宗朝就有规定:“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,违者没入之。”

“有取富人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,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,违者加罪。”

“民负息钱,无得逼取庄土,牛畜以偿。”

一直发展到“诸路州县约束人户,放贷米谷,只备本色交还,取利不过五分,不得作米钱算息。”

最高百分之五十,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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