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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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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,就是“谋杀已伤”后的自首是否符合减刑条件!

盗杀后自首,其所因之罪——盗窃罪,都能够赦免,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阿云这种情况,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比较,得到结论。

阿云案中,阿云不愿意与韦大成婚,尤其在这婚姻还是不合法的情况下,其犯罪动机,明显轻于偷盗,其犯罪实施的结果,又是如此轻微。

因而纵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,也应该认为,阿云的自首,相较于盗杀后自首,是符合免其“所因之罪”的条件的!

这些其实都是法律条文的瑕疵,在阿云案这个用现有律令不能维系公平的特例里,该如何判决?

而安石公的解释,很明显属于曲解条令,当然是有瑕疵的。

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马公反对介甫公。

此案之所以引来这么大的争议,原因就在于用现有法律条例来正确审判,对阿云来说,明显有失公允!

所以问题在哪里?很明显,问题的本质,在于目前的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瑕疵!

瑕疵在哪里?

臣以为,这时候最重要的,是判决结果必须体现法律背后的精神,能够维护和引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,而不能伤害它。

法律精神是什么?是保护所有人的法定权利,倡导公平,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,是引导所有人从善弃恶的行为准则——无论如何,绝不是为惩治而惩治。

换个说法,法律不外人情。

首先是司马公引用的“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这一条,明显不适用于阿云案!

韦大躺在那里让她杀,十几刀都没有杀死,不管是人的问题,还是凶器的问题,这说明因当事人在当时不存在杀人的行为能力!

其次,是“违律为婚”这条罪状,犯罪主体不明确。

阿云一介孤女,懵懂无知,这条罪状真正的罪魁祸首,应该是替她订婚的叔叔,而不该是阿云自己!

就算是阿云之前答应,反悔的目的也仅仅是“嫌其貌陋”,但是至少说明了当事人的态度,她对于这桩婚姻,是抵触的!即使不能不作为“违律为婚”的犯罪主体,至少也不是主要的犯罪主体!这项罪名,不该由她来承担,或者说,不该全部由她承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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